教育處長失職了
今天20091029更生報第三版,記者張小菁轉述,處長盧進義說彈劾是一罪兩罰,又說記大過是教育體系最嚴厲的處罰。作為花蓮教育界的一份子,我非常不同意處長的說法。
看到監察院的彈劾文,才知道如此的嚴重。91年本校老師在校性侵學生,93年國中向國小輔導老師通報,已經向教導主任與校長報告,第一任校長沒有作為。第二任校長也如此,直到96年接到受害學生的求救信,才向上提報。教育處以小過懲處,直到監察委員發動調查,才改成大過。
這是非常大的醜聞,足以動搖家長對學校、對校長、對老師的信任,也讓社會對教育人員的評價,更形低落。
先說校長的職責。校長不是要以校園安全,做最重要的職守嗎?學校老師在校性侵學生,你已經被國中校長告知,你有發動調查嗎?你沒有向上級單位舉報,就是怠乎職守,有什麼理由好卸責呢?我不想說什麼族群因素,怕侮辱了族群。
掌管教育行政的教育處呢?連續多年的怠惰在某校發生,督學的監察系統是否應改檢討?是否應該有人要負責?沒有,反而想以小過解決。等監察院開始調查了,才改成大過。
比較別的系統,警察系統碰到這種事,如果警員在警局連續性侵未滿14歲民眾,局長多年不舉報。保證警員先記兩大過免職,移送司法。檢察官主動偵辦,分別起訴警員與局長。監察院彈劾後,局長先調非主管,等公懲會裁決。
處長大概忘了,要讓一個人不當老師很困難,讓一個人不當校長很容易。怎麼可以說記大過是最嚴厲的處罰,大概忘了自己手上有很多的武器,至少先調教育處,讓校長專心面對公懲會的調查。有沒有把教員移送檢查系統?有沒有把校長移送檢查系統?讓司法證明校長的清白,證明自己沒有瀆職?也能夠讓被羞辱的教育界,證明自己有自清的能力。
教育處長的職責,不就是為教育成效的成敗負責嗎?出了這麼大的事,只看到處長一心卸責,一意大事化小。也為花蓮教育界悲哀,職業只是領薪水的地方,無怪鄉下學生素質愈發差,根本沒有人把他們當「人」看啊!簡單問一句,這是如果發生在市區的明※國小發生,你會這樣處理嗎?更別嗜血的問:你如果是受害者家長,你接受嗎?你覺得教育處這樣處理,會讓事情不再發生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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