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項 溫泉
臺灣的溫泉文化,與先進區域的日本、歐洲有所不同。[1] 日本對溫泉研究透徹,對每處溫泉的成分與療效均知道,強調休閒功能。歐洲的溫泉強調的是療效。而臺灣強調的是娛樂與多樣。所以在臺灣可見溫泉裝設遊樂設施,以玩水甚至運動為主,尚不足以稱療效與休閒。[2]
花蓮的溫泉,多數承續日制時代所遺留,如文山溫泉,是以深水少尉命名。瑞穗溫泉、紅葉溫泉、安通溫泉,莫不由日人發現。[3] 例如安通溫泉發現於明治36年(1903),一直到大正9年(西元1920年)才開始開發。這些舊式的溫泉,承襲以往的傳統,顧客前往消費,還有濃厚的懷舊氣氛。
民國85年(1996)之前,泡溫泉只是冬季休閒養生方式之一,所以各溫泉都是慘澹經營。直到這幾年,因為養生與哈日風氣的影響,[4] 臺灣溫泉呈現爆炸性的成長。花蓮的溫泉泡湯,近年因受臺灣溫泉文化的影響,逐漸加溫,除各休閒業者自行零星鑿井經營(如理想大地、兆豐農場),或新發現之野溪溫泉如萬榮鄉西林村二子山溫泉外,大面積發展的重心以瑞穗地區為主,至民國93年3月為止,共有5間溫泉在營業,都以人工開鑿溫泉孔,利用平原地區的農業用地來營業。究其實均不符合溫泉法的規範,因而屬於非法營業,但是因為位在平原地區,水土保持的疑慮相對較少。縣府近年來積極規劃開發瑞穗溫泉觀光區,日後應如何引導業者經營,如何變更地目,如何與中央主管機關溝通修法,以及如何研究總量管制以免水源枯竭,都是溫泉業是否能永續發展之關鍵。
[3] 文山溫泉又名深水溫泉,以發現者命名。瑞穗溫泉明治42年(西元1909年)由日人發現並開發。陳文彬〈安通溫泉嗆聲有理〉《中國時報》(台北),2004年04月01日,第 E3版。表示安通溫泉1903年日人發現,取名「安通」,在阿美族語意為臭水,昭和5年(西元1930年)由日人設立警察招待所,後由玉里郡公所開發,光復後產權不明,民國64年民間標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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